杂多县人大常委会民族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
作者:admin 日期:2017-05-20 20:19:49 文章来源:管理员 |
一、对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决定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方面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三、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 四、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向主任会议报告情况。 五、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制方面的议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在会前起草有关决议、决定和需要的材料,审议后整理提出审议意见并负责督办工作。 六、对本县政法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七、组织代表对政法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 八、负责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工作。会同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和撤职的人员进行了解,并做好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九、负责起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评议工作的调查材料。 十、负责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十一、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有关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 十二、负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宣传工作。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出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参加有关的重大活动。 十四、负责与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城管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十五、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